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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籍女孩小美子和台灣籍女孩小英娇為闵行区一双语學校的同班同學。2009年11月6日下午放學後,两人相约至學校初中部找姐姐和哥哥。小美子准备下楼去寻找姐姐。而小英娇则拉住了小美子的背上的书包带,要求去教室里問一下老师,相持之時,小英娇拉书包带的手的突然一松,小美子遂向前扑倒在地,其两颗門牙断裂受损。當天,小美子在母亲陪同下至上海第九人民醫院就诊。後經鉴定,结论為小美子因外伤,致左上中切牙及右上中切牙冠折。嗣後,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美子在父母的代理下将小英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醫疗费等共计2万元及律师代理费5500元。小英娇認為,小美子摔倒發生在學校,若學校尽到了管理职责,才应由自己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認為,根据事發实际情况及致伤的原因,确定小美子自负20%的民事责任,小英娇负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對于各项损失,承辦法官進行了一一核定。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要符合我國國情,须考虑损害结果、社會生活水准等因素及双方過错程度。根据小美子的伤情、治疗經過及事故责任等情况,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為5000元。至于律师代理费系小美子為解决纠纷实际的支出,应计入赔偿范围,根据小美子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法律服務的情况,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确認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為3000元。又由于小美子牙齒的修复需在18周岁後進行,而小英娇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主张,故小美子待实际费用發生後可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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